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后台管理发布时间:2017-10-20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泰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对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超出毕业离校时间的,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先由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学生所在学院作为调查工作的主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一)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调查;

(二)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牵头进行调查;

(三)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牵头进行调查。

发生在二级学院中的学生违纪行为,各二级学院应主动上报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校领导。

送交材料应包括: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二)当事人问询记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十二条  对因违反《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决定。对其他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的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发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团总支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校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团总支记录在案;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日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工作按照《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处分尚未解除前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结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与处分解除决定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具体按照《泰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九)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教学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污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有明显损伤痕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聚众斗殴、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酗酒寻衅滋事或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酗酒引起打架等违纪行为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分。对与酗酒者一起喝酒的,视酗酒者违纪情节轻重及本人表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聚众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根据次数多少、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贩卖、携带、收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生产劳动、军事训练、艺术实践、集体活动、毕业教育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按《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综合成绩测评及奖助学金、贷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实习车间、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具,给予警告处分;

(六)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泰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混淆视听、恶意攻击他人、制造混乱的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入侵系统、网站,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院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观看、传播淫秽书刊、杂志、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淫秽资料者,按照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处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男女交往失度,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解除或者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的;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3.刻苦学习,经教务部门审核,能达到毕业条件的;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的。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20小时以上。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40小时以上。

第四十一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毕业生需在毕业前三个月提交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学院团总支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决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处分解除书面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团总支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有关部门,并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处分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按细则有关条款比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出现的“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颁布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泰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泰院政发〔201741号,二〇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