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泰山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相应奖学金:
(一)在参评学年内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欠缴学费学生。
(三)学校统一要求评选学年内必修的课程,有一门课不及格不能评一等奖学金;两门课以上(包含两门)不及格一般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四)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名次后50%者,一般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五)除学校规定的免测学生外,其他各种原因不参加体质测试的,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获得奖学金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奖项设置、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级奖学金、省级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省级奖学金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省级奖学金按照《泰山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21〕60号)中相关评选细则执行。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卓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国防教育奖学金、西部计划奖学金、高质量就业奖学金等。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全校共设10名,结合评选“十佳学生”进行,被评为“十佳学生”的即享受校长奖学金,每人4000元。评选办法依照《泰山学院“十佳·百星”学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九条 卓越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被评为“山东省优学生”和“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的即享受卓越奖学金,每人3000元。评选办法依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鲁教学发〔2016〕1号)执行。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进行评选。
一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5%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元;二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三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道德品质、学习进步、文体活动、劳动实践、社会实践、宣传工作、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为:道德风尚奖、学习进步奖、文体特长奖、劳动实践奖、社会实践奖、宣传工作奖、社会工作奖、励志自强奖、“一站式”学生社区优秀贡献奖等项目。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400元/人。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制定评选细则。根据学校实际,可对评选项目和单项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科技能竞赛、学术研究、发明专利、自主创业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主要包括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奖奖励、高水平学科竞赛晋级奖励、创新奖、创业奖等项目。由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牵头相关部门参照《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高水平学科竞赛晋级奖主要是奖励通过校级及以上科技竞赛获得晋级上一级别比赛资格的团队或个人。学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A类比赛(主赛道)获校赛一等奖晋级省级决赛,奖励主持人1万元;晋级国家级比赛,再奖励主持人2万元。A类比赛项目(非主赛道)和B类比赛项目晋级国家级比赛,奖励项目主持人0.3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立项优秀奖,奖励主持人0.5万元。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各类国防教育竞赛活动获奖,担任军训教官、国旗护卫队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在校报名参军和应届毕业生参军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凭入伍通知书申请奖励。参加市级及以上国防教育相关比赛获奖学生,个人项目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国旗护卫队等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国防教育类比赛获奖,获奖人员每人奖励1000元。军训期间面向学生教官设立“军训工作贡献奖”,每年评选20人,每人奖励1500元。
第十五条 西部计划奖学金用于鼓励本专科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当年被确定为“西部计划”人员的,每人奖励3000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团委参照共青团山东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山东项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研究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泰山学院关于教师教育类专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在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时,评选名额在原核定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0%。
第十七条 高质量就业奖学金等其他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奖学金是校外企业、个人等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定条件、发放金额及发放办法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评选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各项学生奖学金的管理、评选、审定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负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选的一般程序是:
(一)由二级学院负责评审的奖项,按照评选通知进行初选,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师生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由部门负责评选的,依据相关评选办法提出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该项奖学金归口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汇总到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学生奖学金审核情况,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的奖学金发放清单,计划财务处直接将奖学金存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可经过校长办公会批准增设其他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泰院政发〔2022〕29号,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