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8-08-05浏览次数:12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200719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固定岗位,每学年申报一次,每年九月初申报。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至少二天受理。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劳动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各单位按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需求设岗,不虚设,不多设,如实填报《泰山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推荐有求职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名单上报学生工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申请情况,统一配置岗位,由学生工作处、用人单位和上岗学生,三方共同签订《泰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上岗协议书》,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人处于多个岗位用工状态。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核同意,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本着“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职责及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核定学生工作量,做好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记录,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随时解聘,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或由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根据考核记录,用人单位于次月初将当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至学生餐卡。报酬标准按每学期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逐步提高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支付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