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8-08-05浏览次数:131

泰山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本学年获学校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5%,且无不及格现象;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5%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部分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原则。

 

第四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院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候选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奖学金到账后,按照学校财务工作程序要求,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同时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各二级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获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