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让农村贫困家庭困难学生都能接受公平的教育,体现我校对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材字〔2016〕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我校山东省籍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审核和上报。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 对升入我校的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优先享受我校各类关于贫困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 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应征入伍和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其中一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和上报根据各项资助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名单以省资助中心提供名单为准,各二级学院负责核实学生信息。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统计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减免学生人数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备案;每年11月15前省教育厅将减免学费补助下达到学校,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共同将减免学费补助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学生。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自愿放弃所有的资助项目,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辅导员(班主任)签字,二级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科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各类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者或各类政策里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将资助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将各项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手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项学生资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冒领;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