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8-08-05浏览次数:2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经济困难程度的核实、判断和评价。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2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困难学生(二档)和特殊困难学生(三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一) 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

2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

3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 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单亲等低收入家庭。

2家庭所在地区是贫困山区或边远山区。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

4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三)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子女。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

3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学生。

 (四)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购买高档通讯工具。

2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4 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5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的9月集中进行评定。在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具体程序: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至所在学院。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三)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六)认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五章   资格复查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和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弄虚作假现象和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核实,追回受助资金,并取消本学年的受助资格和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的学生自愿退出家庭困难学生名单。临时进入或退出的认定办法同前。加强认定办法学习和宣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机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时间向全院师生公示,认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开展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评选等资助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