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二)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获学校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0%,且无不及格现象;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0%;
(4)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于符合前两项申请条件而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人数的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班级人数的前50%;无不及格现象;
(3)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热爱所学专业;
(2)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以本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部分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四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候选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的一项,但可同时参评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奖助学金到账后,按照学校财务工作程序要求,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其中,国家奖学金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各二级学院对奖学金、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获奖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获奖助资格,收回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助学金存入学校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