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发的《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人数的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班级人数的前50%,无不及格现象;
3、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以本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部分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四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
等额分配评选人数。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候选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奖学金到账后,按照学校财务工作程序要求,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各二级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获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