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泰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任,根据分管的相关工作,负责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学校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申诉人所在学院的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一名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处分类别设在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并调查取证;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项与理由;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前期参加处理或者处分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出席复议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六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由秘书处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院政发〔2017〕42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