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后台管理发布时间:2018-08-05浏览次数: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山东省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的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人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以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我校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对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上报;与市县级资助中心和银行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息;同时将到款情况及时反馈到各学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院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本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以及新生贷款情况的汇总工作;开展本院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做好本院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和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山东省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能提供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纪录,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认真刻苦,态度端正。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资格审查

(一)贷款学生向班级提出贷款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办理贷款。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将贷款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编制《泰山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申请信息采集表》,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报贷款学生信息表。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暑假期间回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

(一)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助学贷款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二)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校报到。

第十二条  开学一周内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交于学校,由学校统一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资助中心联系。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账户,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利率、贴息及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政府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各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工作处,并由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该生贷款所在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非山东省籍学生按其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